【鬥陣來關心】柯P的未成年捐款
作者:王思穎
相同的故事?
2007年10月24日華盛頓郵報報導,美國金融家Elrick Williams的2歲侄女Carlyn在總統大選時,捐了2,300元美金給民主黨總統候選人歐巴馬引發討論。而去年九合一選舉,一名未成年大學生以及導演洪淳修用他1歲小孩的名義,各捐了1000元及1600元給台北市長柯文哲,收到監察院通知柯P、捐款人進行說明的函文。這一掌,讓許多民眾覺得…真假?
外國月亮比較圓?
2003年,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McCONNELL v. FEC一案裡,以言論自由的觀點進行討論,認為跨黨派選舉改革法中禁止小於17歲的未成年人捐贈政治獻金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,因為沒有理由阻止未成年人表達立場的權利。
而2005年,美國聯邦選舉委員會進一步回應了最高法院的判決。11 CFR 110.19 Contributions by Minors中取消年齡限制,但有三個捐款條件:(a) 孩子必須基於自身意願 (b) 必須來自自己的積蓄 (c) 家長不得墊款。也就是即使承認未成年人捐款的權利,1歲小孩捐款仍不合法。
只是美國聯邦選舉委員會有個強制規定,個人或政治委員會如於選舉年度中收受政治獻金或支出超過5萬美元者,強制以電子化方式申報,由系統先分析比對違法捐贈者,進而再判斷是否有調查的必要,以減省查驗時間(參考103年美國政治獻金制度運作及查核業務專題監察院考察報告)。
如何落實及執行?
依據監察院政治獻金裁罰統計報告,自 97年8月1日至104年3月31日止,總共裁罰確定案件共853件,其中因未具有選舉權捐款裁罰案只有4件,僅占總裁罰金額0.17%,其實若有盡到查證義務,監察院並非絕對進行裁罰的。但依據監察院提供的受贈收據,因無須填具年齡,所以必須透過函文戶政機關等方式人工比對進行查核。如果為了查出非常小額的違法,須付出不符合比例成本也非大家所樂見。
既然要規定,要嘛像新加坡等國家直接要求捐款前應出示身分證以確認捐款資格,不然就像美國強化電子申報的成熟度,強制使用「政治獻金網路申報作業系統暨不得捐贈者資料整合平台」,由系統協助限縮第7條11項列舉的不合格捐款人範圍似乎較為合理。另外,由於認為小額捐款較無利益輸送的問題,我們政治獻金法第14條例外允許1萬元之匿名捐贈並由總額比例控管避免濫用,那本案無金額下限一律查辦,是否有失衡疑慮?未來可否比照辦理或授權監察院裁量金額下限?或許可以討論。